2016年12月05日 22:5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1、本次关联交易旨在完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属关系,将房产与土地使用权
的权利主体进行统一,减少内部租金往来及其他管理费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管
理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中联评报【2016】(估)字第
1581 号)作为标的资产定价参考依据,遵循公平、公允、公正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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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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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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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湘)
201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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