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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直联”后,如何构建完善的数据交易体系?范文仲详解数据交易
 

  “由交易市场作为数据信息中介,是比由持牌机构作为信息中介更为安全经济的选择。二者的有机结合,将会构建更为完善的数据交易体系。”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个人信息使用权的交易必将经由持牌机构进行,个人征信机构和地方数据交易平台将是构建数据交易体系的两大重要角色。

  2021年8月3日,北京金控集团董事长、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董事长范文仲在2021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指出,大规模、常态化的数据交易需要通过专业平台进行,这是更加经济理性的选择,因为通过交易平台可以使售买双方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兼顾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

  范文仲认为,监管部门要求数据“断直联”后,在网络平台、个人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交易平台可发挥“风险防火墙”的作用。“由交易市场作为数据信息中介,是比由持牌机构作为信息中介更为安全经济的选择。二者的有机结合,将会构建更为完善的数据交易体系。”

  数据交易平台存在的合理性

  “理论上讲,数据交易完全可以在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一对一进行,程序上更加简便,不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平台。”但是,范文仲认为,大规模、常态化的数据交易需要通过专业平台进行,这是更加经济理性的选择。主要原因有3个:

  一是通过交易平台可以增加互信,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这就像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私下房屋交易,以及90年代在中关村大街上买到的盗版光盘一样,虽然便捷,但具有巨大的交易风险。数据交易平台可以为数据的售买双方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通过专业合规平台进行的数据交易更容易得到法律保护,交易的争端也更容易得到解决。

  二是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

  就像房屋出租和买卖,虽然个人之间也有可能进行零星的直接交易,但是搜索和交易成本很高,房屋中介通过为售买双方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大大减少了搜索的时间,提高了房屋租售的效率。同理,数据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交易前后提供标准化合同和标准化服务,降低交易双方的沟通成本,通过对数据的清洗、脱敏、加工,提升其市场价值。

  三是有利于强化对核心资源的管理,提高社会的公共福利水平。

  数据和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的核心经济资源,必须要保证成本低廉,才能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成本。数据交易不应以买卖的差价和销售的利润大小为经营目标,如果任由少数企业垄断数据价格,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降低,社会总体福利下降。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就曾主张像盐铁等社会资源行业,不应私相买售,应该建立“官山海”等专营机构进行管理。

  同理,主导数据交易的平台,应兼顾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由具有公信力和公益性的机构管理,同时加大和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合作,降低数据和信息的交易成本,扩大数据价值挖掘的受益人群。

  保证数据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范文仲指出,目前,大部分数据交易平台对于数据交易的模式是“农贸市场”模式。这类交易模式非常粗放,为了在短期内扩大交易规模,对上市的数据和购买数据方都缺乏尽调审核,数据定价、数据确权等难题没有制度性的破解,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虽然名称多为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但实际上更像“农贸市场”。

  他认为,未来的数据交易,应该从松散管理的“农贸市场”模式向合规管理的交易所模式转变,实现数据“上市有审核、采买有资质”。

  如何保证呢?

  首先,要对数据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数据采集时是否具有数据主体的授权,或上位法规是否对数据采集行为有许可。

  具体措施有:数据上市之前,数据提供方需要出具合规承诺,数据法律服务机构和投资服务机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供必要的上市指导;建立实名注册的会员制,对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买售资质进行评估。

  其次,根据敏感度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按照数据不同性质采取多种交易模式。

  这就像证券市场根据投资风险的适配能力,分为主板、中小板、新三板一样,设定了不同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针对不同敏感度的数据,也要保证购买的机构具有相应的使用资质。常规开放的公共数据和明文交易的数据可以面向一般的商贸类企业便捷提供;特定领域数据,如金融财税数据则面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规提供;高价值个人数据只能向具备公信力和相关特定资质的持牌机构如个人征信机构审慎提供。

  此外,要加强售后的管理。

  数据交易完成之后,购买方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不能擅自复制扩散转售数据进行商业牟利。因此,数据的售后使用要建立台帐记录,定期披露,并由独立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构建数据交易体系

  “在数据交易过程中,一家企业既可能是数据的购买方,也可能是数据的提供方。”范文仲举例称,经过监管部门准入审批的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具有较高的应用资质,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购买互联网企业采集的个人行为数据,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画像,然后做成数据征信产品合规提供给金融机构,提高授信放贷的效率和精准度。

  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平台发挥了“风险防火墙”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填补监管部门要求数据“断直联”之后,数据采集机构和银行放贷机构之间产生的数据鸿沟,满足普惠金融机构助贷的痛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交易市场进行风险隔离,持牌征信机构可以避免针对每一个数据来源,都花费大量经济资源独自审核所有数据的合法性,并避免承担数据交易产生纠纷之后的机构声誉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交易市场作为数据信息中介,是比由持牌机构作为信息中介更为安全经济的选择。二者的有机结合,将会构建更为完善的数据交易体系。”范文仲说道。

  范文仲最后指出,在可以预期的未来,将看到在数字交易领域一系列新技术得以推广应用,包括非同质化数据标识与跟踪,边缘计算、隐私加密、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的执行与记录等新技术。

  也会看到一系列金融创新蓬勃兴起,从数据资产交易,到抵押杠杆融资,进而实现资产证券化,不断支持社会数字经济实际应用的发展。

  同时,数字经济发展也会催生一系列新型中介机构诞生,涵盖数据托管、数据审计、数据评估等各个创新领域。

  “面对这样激动人心的未来,我们要具有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范文仲再次提及,牢记金融创新兴于技术,成于制度,科技创新是“桨”,金融价值观是“舵”,风险管理制度是“压舱石”。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朱英子)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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