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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改后实施 “新旧衔接”成企业关注重点
 

  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吸引了全球市场的注意力,全球各国正在不断细化反垄断措施。

  中国也取得了新进展。北京时间8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同日市场监管总局上线试运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晰了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适用规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将更有力地应对数字经济头部企业“二选一”的垄断行为。

  “总体上,国内反垄断执法趋势与全球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发展非常相似,也在与时俱进。”国际律师事务所年利达(Linklaters LLP)中国区反垄断业务合伙人周越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数字经济时代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对数字经济的关注是全球的重点,也是一个全球趋势。”

  年利达昭胜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反垄断与外资审查合伙人廖曦指出,“新旧衔接”是企业与投资者颇为关注的领域。而不论是在具体规则还是在执法实践领域,企业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指引。

  威慑力显著提高

  廖曦表示,反垄断法修正案的主要变化体现为四个方面:提升法律威慑力、完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升级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及优化实施与行政司法衔接。

  首先,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显著提高。

  廖曦说,如今国内的反垄断执法进入更加深入的新阶段。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正案增加了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这将促使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在整体文化和具体制度方面更加积极地推进合规。

  其称,“全口径罚款”是另一个方面,修正案明确采用相关经营者全部收入作为罚款计算的基数,保证罚款的威慑力,同时也引入了极端情况下的倍数罚款规则,普遍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区间的上限。在罚款上限被大幅抬升后,违法成本会显著增加。

  其次,修正案对实体规则予以完善和补充。廖曦解释,如统一了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分析思路。同时也与时俱进引入了一些新规则,如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与此同时,修正案也加入了“互联网”元素,新增通过数字手段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再次,在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修正案提出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廖曦指出,在这一思路下市场监管总局上周刚刚公布了试点委托省级机构对部分简易案件的审查,未来对于没有竞争问题的简单案子,可能采用更为简化的审查方式。

  他表示,各套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行政机关受到事前及事后的约束,均在本次修正案和配套法规规章中有所体现。此外,相关配套规章同时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目前,越来越多可能的垄断行为出现在数据等相关领域,这成为各司法辖区重点关注的领域。

  周越说,不论是在反垄断的调查领域,还是并购审查领域,有越来越多的案子出现在数字经济方面。在具体的关注重点与执法程序方面,每个司法辖区都有自身特点。然而,对数字经济的关注是全球的重点,也是一个全球趋势。

  其补充,数字经济时代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在此方面,各司法辖区仅是在规则制定和执法重点的选择上有所侧重。

  从专业角度出发,周越并不认为国内的执法步调迈得太大或太快。“在程序推进中,与国外相比,国内可能存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但在领域的选择和行为的选择上,国内反垄断的推进并不算激进,与其他辖区的差异也并不是很大。”

  企业希望能够获得更多指引

  目光聚焦至中微观领域,企业与投资者最先感受到此次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带来的影响。

  在周越看来,“对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的选择”,与“选择性执法”是主要受本次反垄断修改影响的两个领域。

  她称,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目前都意识到,反垄断风险是一个需要予以高度关注的重点,他们在进行投资时,会首先评估该行业本身的业态和业务模式是否会含有较为突出的反垄断风险,包括是否有“反垄断申报”的义务。

  周越提到,企业关注的另一个方面为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一些国外媒体指称中国的反垄断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即主要针对外企。然而,近几年就国内企业发起的一些大型案例证明并不存在此种现象,误解基本上已消退。

  周越认为,这给外商树立了一个信心,即反垄断执法针对的不是企业性质,而是企业的具体行为与相关市场结构。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在处罚方面相对较为严格,体现出加强反垄断法执法的威慑力。”她说,本次修正案还体现出保护创新与加强对重要行业的关注,这也代表了今后发展的趋势。

  廖曦表示,过去的反垄断诉讼中,原告胜诉少,被告胜诉多,而本次修正案引入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意在平衡双方的力量对比。修正案还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密切协调,从而给企业合规清晰的指引。

  他说,未来,“新旧衔接”是客户颇为关注的领域,其中包括,罚则大幅提升之下,一些持续性的涉嫌违法行为应适用原有还是新的罚则。此外,新反垄断法同时引入了针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具体涉及企业内部人员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晰。

  “我们希望,接下来,不论是在具体规则还是在执法实践领域,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指引。”廖曦称。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胡天姣)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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